节能评估的工作程序?
节能评估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选择评估方法、项目节能评估、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根据评审意见对评估文件进行完善等。
节能评估机构在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时,应与项目建设单位充分沟通。报送节能审查的节能评估文件应由节能评估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加盖公章。
前期准备
收集项目相关资料
收集项目的基本情况及用能方面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①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如建设单位名称、性质、、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等。
② 项目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包括位于或接近的主要交通线)、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的基本情况,改、扩建项目的评估范围等。
③ 项目用能情况,如项目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等的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④ 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区属及其主要特征,如年平均气温(冷月和热月)、制冷度日数、采暖度日数、较端气温与月平均气温、日照率等。
⑤ 项目所在地的社会经济概况,如经济发展现状、节能目标、能源供应和消费现状、重点耗能企业分布及其能源供应消费特点、交通运输概况等。当现有资料无法完整准确反映项目概况时,可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和测试。现状调查中,对与节能评估工作密切相关的内容(如能源供应、消费、加工转换和运输等),收集信息应全面详细,并尽可能提供定量数据和图表。如需采用类析法,应按上述要求全面获取类比工程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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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审意见,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审时限不得**过15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经节能审查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过15个工作日。*十三条 节能审查部门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应包括主要结论、能源消费量、应达到的能效水平、需落实的节能措施、有效期等。
节能审查意见应抄送同级节能监察部门及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部门、节能监察部门。
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技术,它可以提高锅炉的热效率,能够使锅炉的热效率达到70%-80%,可以节煤10%-15%。基本原理是把高新材料技术、燃烧技术和锅炉综合技术有机结合在一起,通过一系列物理、化学变化,使燃烧煤达到强化燃烧,充分燃烧,完全燃烧的一种全新的燃烧方式。这种技术已经得到了国家和用户的认可。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4号令)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 根据《*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44号)。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令*44号”转发你们,并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令*673号)、《关于*三批清理规范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江西省实施<*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要求,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负责审批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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