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需要编制节能报告?编制节能报告书还是节能报告表?
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项目节能报告是指在项目节能评估的基础上,由有单位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根据*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会令*4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对于不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是否需要编制节能报告,依据如下:
1.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进行节能审查。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资料。
*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四)节能报告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五)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节能改造技术应用于照明电器
照明电器虽然在工厂的总体电能中并没有占有很大的比例,但由于其数量巨大,如果将节能改造技术应用于照明电器,并对照明电器的性质进行优化,这样会使得节能灯种类增多的同时,还节省了很大一部分的电能消耗。在工厂中还可以使用一种重量轻、电压低及噪音小的电子镇流器灯,电子镇流器灯具有输入功率低,节能效果明显,而且安全性高,寿命长的特点。节能灯发出来的光纤因为有透雾能力,更有助于人们使用。荧光灯在应用上可以发挥良好的发光效率,从而达到节能效果。为此,工厂也要根据需求并考虑节约能源,选用合适的节能照明设备。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负责审批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项目节能报告报审
根据新修订的《*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令*6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44号”及《江西省实施<*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精神,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同时报送项目节能报告;符合单节能审查条件的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取得有相应权限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符合单节能审查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作为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但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有相应权限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不单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报告作为项目审批的要件和项目验收、节能监察等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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